政府一般债券资金使用范围

项目分析

  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偿还到期政府债务;
(2)发行新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专项收入用于弥补政府性基金收支缺口、调整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3)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安排部分财力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地方政府举借的一般债务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备案后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

标签: 项目分析